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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7 17:16:15 阅读量:
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隐瞒真相,与妻子办理离婚登记。8月23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被告南汇区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查明,2001年5月,原告王某与第三人金某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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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0月到今年6月,原告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至今未康复。今年5月,金、王到被告办公室申请离婚登记。推荐阅读:新婚姻法分居多久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给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发了离婚证书。不久,王的父亲代表原告向南汇区民政局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理由是其女儿患有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无效。法院认为,当第三人和原告去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没有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第三人擅自带原告到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被告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因此,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出具离婚证明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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